1950年1月27日 中央公民政府发布《关于关税和海关作业的决议》,随后又发布《中华公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新的海关税则,并由国家控制对外贸易,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准则。
中央公民政府政務院頃發佈關稅方针和海關作业的决议(一九五O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務院第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全文如下:
中央公民政府政務院認爲:在過去一百多年當中,帝國主義者侵犯了我國的海關自主權,他們用武裝力气及役使式的條約,逼迫我國開闢商埠,進行對外貿易,規定以極低的關稅乃至革除關稅輸入产品。各帝國主義國家,曾充沛的使用了這些特權,很多地向我國輸入生產品,吸收廉價质料,幷藉此絞殺和阻止了我國民族工業的自在發展,使我國長期變爲落後的從屬外國的半殖民地。
帝國主義者爲了保護其在對外貿易方面的特權,爲了對其役使性的條約和掠奪性的借欵替代賠欵與債息的担保,曾長期地把握了我區海關办理和關稅出入的大權,海關首要負責人員,悉数由英佳人担任,在各海關用英語辦事行文,外國職員的薪水比中國職員高得多,幷且享用全部中國職員所得不到的特别優待條件。一九四三年的所謂「撤销不平等條約」,幷沒有眞正實現海關的自主,只不過是把海關的办理權從一個帝國主義者轉到另一個帝國主義者手裡,海關的最高官員由美國人替代了英國人。
帝國主義者把握我國海關大權後,繼續擴大損害我國主權,如將與海關無關的職務,如保證航運的安全和巡衞國境海岸等,也攬入海關办理範圍之內,用我國海關的和其他的收入,建築海口、燈塔及其他助航設備,這些設備,對我國固有必定用處,但首先是使用來保證外國運輸的安全和便当,而不是用來便当我國软弱的不能與外國資本主義公司進行競爭的航運。再,海關緝私和國防保衞作业,原是彻底不同的兩種任務,但他們使用緝私的名義,在有些当地竟將警衞國境海岸的國防保衞作业也由海關把握起來。
由於中國公民大革命的偉大勝利,結束了以上各種不平等與不自主的狀態,收囘了中國在關稅方针方面的獨立主權及办理海關事業的自主權。中央公民政府政務院認爲在现在條件下,國家海關作业與國家對外貿易作业上所進行的監督與某種控制,在恢復與發展我國公民經濟中,應起重要的效果。海關稅則,必須保護國家生產,必須保護國内生產品對外國产品的競爭。
中央公民政府海關總署,必須是統一会集的和獨立自主的國家機關,海關總署負責對各種貨物及貨幣的輸入輸出執行實際的監督办理,征收關稅,與私运進行鬥爭,以此來保護我國不受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侵畧。全部和海關無直接關係的職務,如:办理港口、疏濬河道、築建助航設備、巡衞國境海岸等作业,均應由海關移送給其他有關機關。
(一)關於办理海港河道、燈塔浮標、氣象報導等助航設備的職務,連同其作业人員、物資、器件悉数移送中央公民政府交通部或市的港務局
(二)巡衛國境海岸的職務及武裝艦艇,悉数移送中央公民政府公安部,但爲了便於海關執行職務及在口岸上進行緝私作业所必需的一些小型船艇在外。
責成海關總署與交通部、公安部一起商討移送上述作业及其人員、物資的辨法和日期。
三、准許海關總署在新海關稅則未規定施行前,在輸入貨物方面暫用一九四八年的進口稅則,在輸出貨物方面暫用一九三四年的出口稅則(一九四五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須經過中央公民政府政務院的訂正。
四、必須拟定中華公民共和國輸入輸岀貨物的新海關稅則,爲了拟定新的海關税則,决议在中央公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下組織一個專門委員會,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派代表一人任委員會主任,中央公民政府貿易部、財政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農業部、交通部、食物工業部、郵電部及海關總署各派代表一人組成之,幷委託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同意該委員會的人員編制。
爲了作业進行順利起見,給該委員會主任以權力,得由參加委員會各部抽調專家,參加拟定海關稅則的作业。規定該委以會必需在一九五零年八月一日曾经完结上述作业。
(一)在國內能很多生產的或许暫時還不能很多生產但將來有發展或许的工業品及半製品,於進口同樣的這些产品時,海關稅率應規定高於該項产品的本钱與我國同樣貨品的本钱間之差額,以保護國家民族生產。
(三)在國內生產很少或许不能生產的生產設備器件、工業质料、農業機械、粮食種籽及肥料等,其稅率要低或免徵關稅。
(四)凡全部必需的科學圖書與防治農業病虫害等書籍,以及若干國內不能生產的或國內藥品所不能替代的藥品的輸入,免徴或減徴關稅。
(五)海關稅則對進口貨物有兩種稅率對於凡與中華公民共和國有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應該規定一般的正常稅率;對於凡與中華公民共和國沒有貿易條約或協定關係的國家 ,要規定比一般較高的稅率。
(六)爲了發展我國的出口貨物的生產,對於經由中央公民政府所獎動的全部半製品及加工质料的輸出,只訂很低的稅率或免稅輸出。
六、必須拟定中華公民共和國的海關法規,確定海關的組織、權限與職責等,特决议由中央公民政府海關總署於一九五零年七月曾经將海關法規草案提請中央公民政府政務院審核。